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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临沂房产政策盘点,涉及住房限售、土地基价、学区户房……

2021-03-07 临沂住家网 浏览:10309次 来源:临沂住家网   发送到手机上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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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临沂城市的飞速发展,一项项城建规划和政策都预示着大美临沂未来的不可限量。在临沂城市发展的同时,市民的生活居住品质也在不断提高,房价也在上涨。为了贯彻“房住不炒”,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临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市也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涉及:住房限转、土地“两限一竞”、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城区基准地价、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学区户房”制度准备等;政策关系临沂开发商和临沂购房者,临沂住家网悉心整理,欢迎转发。

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内新购商品住房实行限转
2017年12月29日,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布《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新购商品住房限转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内新购商品住房实行限转措施。
一、限转范围:兰山区北城新区一期、二期、高铁片区(22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
二、限转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地居民(具有临沂市户籍的居民)在该区域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取得产权证书满2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能够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效率,防止项目烂尾。通知自2019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部分通知内容如下:
一、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类监管
预售人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构成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监管资金分为一般监管资金和重点监管资金,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执行标准分别是6层及以下为1200元/ ㎡,7层至11层为1300元/ ㎡,12层至17层为1600元/㎡,18层及以上为1800元/ ㎡,单体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重点监管资金执行标准即为重点资金监管额度(以下简称监管额度)。监管资金中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为一般监管资金,预售人可自行提取,并优先用于相应项目建设。
二、实行重点监管资金控制节点分段管理
重点监管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为5个控制节点,依次按比例拨付。
重点监管资金足额条件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含一半),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监管额度的60%;
主体结构封顶,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监管额度的30%;
单体竣工验收合格,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监管额度的;
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监管额度的5%;
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资金监管终止。
临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
2020年8月1日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临沂市城区(含市区建制镇)、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的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
点击查看详情:临沂市人民政府通知!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公布!
土地实行“双限一竞”调控政策

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拟出让宗地所在区位、周边地块出让竞价程度、楼面地价、溢价率等情况,提出拟出让宗地的土地出让最高限价,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确定。
当网上竞价达到土地最高限价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竞买的,启动熔断机制中止竞价。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要求,由竞买人为政府无偿代建学校、幼儿园、道路等公共设施,配建出资高者为竞得人。
“双限一竞”调控政策限定了出让时的最高地价、最高房价,避免了房价、地价异常波动,是防止出现“地王”、“楼王”的有效调控措施。当市场竞价达到两者最高限价时,转入竞配建公共设施资金,所得资金不计入出让地价、楼面地价,主要用于学校、幼儿园、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民众,符合市场配置资源规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临沂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售前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前应按要求做好以下备案工作:
1.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进行销售前,应安排销售主管人员到主管部门接受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并按要求形成商品房销售方案,到住建部门备案。
2.委托第三方营销机构代理销售的,营销机构销售前应到主管部门备案,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也一并进行备案。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经备案的营销机构代理销售。
3.以精装修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在销售前建设样板间并向业主开放,精装修的标准、品牌等相关内容应到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公示内容
1.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处醒目位置公示“五证”、“商品房预售方案”、“一房一价”、“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购房提示”等相关证书和信息资料。
2.通过网站、微信、视频等平台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界面标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的,不得在网上进行推广和销售。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取得相关销售许可证明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预购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2.不得因付款方式的不同和付款金额的多少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摇号排序等进行区别对待。
3.开盘选房前,不得与投机团伙串通炒卖房号;选房后,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更名和增减名服务。
4.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或者捏造不实承诺、乱承诺、夸大承诺,诱导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或者购房合同。
5.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学校、交通、商业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或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入学、就业等事项。
四、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1.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时应按照权责对等、公平信用的原则设置合同条款,不得免除己方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益。
2.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企业延期交房及交房查验等方面应遵循权责对等原则,不得设置显失公平的条款。
3.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预售合同备案。
五、规范精装修样板间展示要求
开发企业应当按以下要求建设精装修样板间:
1.销售精装修房屋的,应当在销售前建设精装修样板间,并明确精装修的交房标准和条件,对样板间的装修材料的品牌及标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公示于样板房入口等显要位置。
2.展示的样板间的结构、尺寸、层高应与交付的商品房一致,不一致的地方应在醒目位置说明。展示的精装修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和形式与实际交付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在醒目位置注明“交付标准”或“非交付标准”。
3.公示的装修材料及装修物品的品牌、标准等必须要明确具体,不得以“同等品牌”、“同等价格”等模糊语言进行代替。
4.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口头许诺与精装修样板间不一致的装修标准及装修物品。
5.开发企业须将精装修样板间进行拍照、录视频,并妥善存档备查。
适时实施“学区户房”年限制度作准备
兰山是临沂市主城区,城区中小学招生划片分布一直是家长们关心的重点。7月11日上午,2020年兰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会议召开,公布了今年中小学划片招生范围及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重点摘要:2020年兰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基本原则第三条:
坚持学区一体化管理原则。原则上每个镇(街道、经开区)划分为一个(或两个)学区,学区内各级公办中小学实行招生一体化管理。学区内每所学校有各自招生片区,学校招生时优先招收本校招生片区内常住人口子女,剩余学位向学区内(或其他学区)其他学校不能接收的常住人口生源开放,并按批次录取。加强学区内入学户籍、住宅等信息数据库建设,为适时实施“学区户房”年限制度作准备(即小学6年、初中3年以内,招生学校只为片区内同一住宅的同一户口簿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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