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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海博·长安府引众怒,小区实际面积不足宣传的三分之一!

2019-01-09 临沂住家网 浏览:1302次 来源:综合网络   发送到手机上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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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即将到来,很多人都满心欢喜地等待过春节。但是,临沂海博·长安府的业主们却难展笑颜。

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2018年12月31日,临沂海博·长安府的房子就能交付使用,然而前不久在参观完小区后,这些购房者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

号称小区占地270亩

现在却不足三分之一

2019年1月4日,临沂市民刘女士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反映,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西段的海博·长安府小区涉嫌严重的虚假宣传,曾宣传小区总占地面积约270亩,而实际面积不足宣传的三分之一,之前宣传小区内有幼儿园更是子虚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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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告诉记者,临沂海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开发临沂海博·长安府小区,并通过售楼书、楼盘模型等对小区的环境、建筑、规模、地段配套设施等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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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海博置业有限公司自诩为“经开区·区府中轴33万㎡低密度品质大盘”,并对外宣传“ 海博·长安府处于长安路与海关路交会处,正前方即为经开区管委会,地理位置优越,升值潜力巨大。项目总体规划占地270多亩,总建筑面积约33万㎡,容积率仅为1.64,绿化率高达35%。”

地下入口、人工湖、小广场

不知在哪里

2018年12月31日,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期到来之时,开发商向业主发出交房通知。

众多业主前往小区察看,准备验收并接收房屋。然而,眼前所呈现的景象却让他们大失所望,小区面貌与广告宣传大相径庭。原本的小区大门变成了狭小曲折的过道,地下停车场入口更是不见踪影,小区的规划、设计也做了不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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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270亩大盘,交房时变成不足宣传的三分之一的小盘,人工湖、小广场不复存在,最初买房承诺的人车分流,现在看是做不到人车分流。业主连个娱乐散步的广场都没有,孩子十分危险。真是后悔买这个小区,洋房价格换来的是还建房小区标准。”业主刘女士气愤地说:“当初购房时,他们展示的沙盘很漂亮,说的也很好,没想到现在建起来却是这样!那不是骗人吗?”

原来宣传的地块

成了另一个楼盘

刘女士告诉记者,其小区之所以缩水,是海博·长安府原宣传项目三期,中轴线以东,现由山东史丹利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小区已确名为“史丹利·四季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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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发商发生争执后,众业主拒绝接收房屋,并相继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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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宣传的规划

和实际施工大相径庭

1月7日,记者来到了位于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与海关路交会处东北角的海博·长安府售楼处注意到,沙盘一如之前宣传一样,未因史丹利地产拿走的地块而作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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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售楼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暂无房源加推计划,针对史丹利地产拿走的地块,海博置业与史丹利地产已签订合作协议。但是具体怎样合作开发,是否有变动,便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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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史丹利·四季长安项目工地,记者看到各种施工机械正在忙碌施工中,与海博·长安府小区规划不一。史丹利·四季长安所建的楼房完全没有按海博·长安府原本规划道路,按照新的规划进行建设,东西与西临的长安府相错。长安府社区之前的整体性和完整性,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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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海博·长安府小区准备交房的一期看到,并排的两列的六座楼,小区大门要绕一圈到售楼处的小路上才能到几步之遥的长安路上。

临沂海博置业、海博·长安府总经理严勤良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生活配套上讲,首先是本项目自身的商业配套,自带约5万㎡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规划大型超市、影院、购物中心等,让您不出家门就能享受都市的便利和繁华。另外,项目处于经开区核心位置管委会北邻,周边的商业、银行、超市、学校、农贸等生活配套资源一应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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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已注意到相关情况

针对临沂海博·长安府涉嫌虚假宣传一事,临沂市房管局市场科董科长表示,已注意到临沂海博·长安府虚假宣传情况,并已向属地监管部门进行了通报,案件将由执法部门介入调查。

公平交易局: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临沂海博·长安府为达到推销楼盘和提高销量目的,无依据扩大小区面积与规划,在其售楼处沙盘和网络媒体平台,通过图文宣传形式,以“经开区·区府中轴33万㎡低密度品质大盘”、“项目总体规划占地270多亩,总建筑面积约33万㎡”等为噱头对外进行宣传和销售。而实际面积却不足宣传面积的三分之一。

临沂市公平交易局工作人员表示,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律师说法:虚假宣传开发商应对业主有赔偿

⇨对此,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的汲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楼房效果图和宣传图纸都算是一种要约,属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虽然没有写入合同中,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该开发商的做法已经涉及虚假宣传。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在商家出现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撤销或变更合同。

“假如已经交房,消费者可以要求开发商经济赔偿。”汲律师认为,购房者可以联合起来通过法律途径取得赔偿。

刘女士认为,临沂海博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楼盘时,把未拿到的地块宣传成小区三期,属故意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购买了他们的房子,这种行为就非常令人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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