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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购房冲动作决定,缴纳首付退款难!

2021-10-21 临沂住家网 浏览:14991次 来源:   发送到手机上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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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楼盘了解不全面,一时冲动作出购房决定;
缴纳首付款未签订购房合同,发现未知问题;
想要退房退款遭遇房地产售楼处拒绝,身在外地工作的赵先生心急如焚。
10月8日赵先生通过网络渠道向临沂市房产消费维权服务站(8112315)反映:本人于10月3日在罗庄沂河路某项目看房后缴纳定金1万元和89万元首付,并签订定金协议,销售人员让其于次日于签订购房合同。当天晚上开发商销售人员又告之因国庆节假日原因,合同需等到节假日后签订。赵先生10月4日再次来到售楼处,发现其购买的房子南侧要建99.9米的写字楼。李先生通过拍摄的照片表示,当时销售人员给介绍南侧写字楼时简单带过,给其造到错误理解,回家后才意识到写字楼可能会他买的房子带来遮光影响,感觉不喜欢想退掉房子。于是向开发商售楼处提出退房退款请求,赵先生称愿意承担定金1万元的赔付,只诉求退还89万首付款,但遭到售楼处拒绝。后来经过沟通,开发商售楼处人员称愿意帮忙向上提出申请,但直到10月7日依然没有进展。期间赵先生还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以及个人账号发布其购房遭遇以便提醒更多人“买房千万别冲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沂市房产消费维权服务站(8112315)迅速行动,站长史凌云立即与赵先生联系沟通了解具体详情。并与楼盘售楼处接待赵先生的置业顾问确定情况,后通过联系该楼盘销售经理沟通调解,同意尽快协助推进退房退款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赵先生与开发商并未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情况下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之后也没有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此处的定金仍然是定金性质,赵先生自愿承担定金违约责任,但是此处的首付款仅仅是预付款性质,开发商应全额退还。除《定金协议》所约定的定金罚没和违约责任外,双方无须额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经过与开发商沟通调解,该楼盘销售经理承诺将走流程退还赵先生首付款89万元。赵先生于10月9日到售楼处办理退房退款申请书,于10月15日回复我站已经收到退还房款,表示非常满意。
维权服务站消费提醒

临沂市房产消费维权服务站(8112315)提醒:住房消费作为市民消费的重头戏,涉及到消费维权问题种类繁多,当市民有购房需求时,需全面了解开发商口碑以及开发商开发楼盘品质及服务,切勿因各种优惠做出冲动决定。在看房购房过程中须妥善保存开发商及售楼人员销售宣传做出有承诺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签订的协议、收据等;在签订协议/合同时,须认直阅读内容,避免霸王条款造成后期出现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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